(2017)晋08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党蒙蒙与被执行人党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蒙蒙,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党蒙蒙,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党雪,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党蒙蒙与被执行人党雪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党蒙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党雪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雪的账户存款四十八万一千三百八十三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