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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党蒙蒙与被执行人党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蒙蒙,党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党蒙蒙,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党雪,女,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党蒙蒙与被执行人党雪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人党蒙蒙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党雪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雪的账户存款四十八万一千三百八十三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