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卫日富与王伟、喻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日富,王伟,喻华,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437号原告:卫日富,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媚,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英,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喻华,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风泽园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巨刚,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建国,天津惠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文光街道棉西路建委大楼。法定代表人:姚桂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民,该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卓远东,该公司职工。被告: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1号楼1、2门1308号。法定代表人:邹明武,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龙,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山,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日富与被告王伟、天津汇和机电设备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潮阳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宝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庞 婕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人民陪审员 沈桂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杨德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