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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吴再开与陈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再开,陈启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932号原告:吴再开,男,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务农,住织金县,被告:陈启强,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潘海英,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雨,贵州黔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吴再开与被告陈启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吴再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再开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再开撤诉。案件受理费1094元,减半收取计547元,由原告吴再开负担。审判员 杨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