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302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张喜生与张启刚、向少萍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生,张启刚,向少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02民初318号原告:张喜生,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第三师四十四团。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云,新疆顶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启刚,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向少萍,女,现年龄不详,住莎车县佰什坎特镇。原告张喜生与被告张启刚、向少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喜生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喜生在本案诉讼期间内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启刚、向少萍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喜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张喜生已预交),由原告张喜生负担400元。审判员  鲁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