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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汪玉录与徐运保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玉录,徐运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343号原告汪玉录。被告徐运保。关于汪玉录申请执行徐运保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所依据的(2015)获民小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获民小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连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