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沁、赵玲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沁,赵玲莉,廖永武,武义嘉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1643号申请人陶沁,女,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赵玲莉,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廖永武,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被申请人武义嘉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寺后村百步桥头。法定代表人:廖永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陶沁与被申请人赵玲莉、廖永武、武义嘉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陶沁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玲莉、廖永武、武义嘉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4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玲莉、廖永武、武义嘉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为14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青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