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徐文、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曾文俊,徐霞,邹火英,徐文,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富州路***号。组织机构代码:86105473-X。主要负责人:贾晖,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东,系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曾文俊,男,199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徐霞,女,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邹火英,女,196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徐文,男,198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子龙花园桂花苑*****号。组织机构代码:59651342-0。法定代表人:陈继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与曾文俊、徐霞、邹火英、徐文、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曾文俊、徐霞、邹火英、徐文、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257933.37元,已执行金额:254231元,未执行金额:3702.37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1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曾文俊、徐霞、邹火英、徐文、丰城市星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胡顺柏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圣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