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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卢耀军与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跃军,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012号原告:卢跃军(又名卢耀军),男,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杭锦后旗。法定代表人:姚永平。原告卢跃军与被告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卢跃军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跃军撤回对被告杭锦后旗三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8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卢耀军负担。审判员  王广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