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程开义与黄兰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开义,黄兰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782民初801号原告:程开义,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福,福建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兰珠,女,197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夷山市。原告程开义与被告黄兰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程开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权福,黄兰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开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黄兰珠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程开义57508.35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9日18时00分,程开义在仙店工业园区路段路旁行走,黄兰珠骑普通摩托车将程开义刮碰致伤,经武夷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兰珠负全部责任,程开义无责任。程开义在武夷山市立医院实际住院20天,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程开义因车祸造成右膝关节损伤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需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黄兰珠支付了住院医疗费,拒赔门诊医疗费、担架费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费。黄兰珠辩称:对误工费有异议,程开义在仙店永溢洗衣房上班,淡季时每月工资只有2000元,旺季时也只有2400元;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异议。交通事故是事实,答辩人支付了程开义的住院医疗费16050.71元,这些钱都是答辩人去借来的,答辩人没有钱,如果说程开义要答辩人拿个几千元是可以的,开口就50000多元,答辩人根本就赔不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19日,黄兰珠驾驶闽H×××××号普通摩托车,沿八洋线由澄浒往仙店工业园区方向行驶,当日18时00分行经肇事路段右转时刮碰路旁行走的行人程开义,造成程开义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大队认定,黄兰珠负全部责任,程开义无责任。程开义受伤后,即送往武夷山市立医院住院治疗20天,共支付门诊医疗费657.55元、住院医疗费16050.71元,其中住院医疗费由黄兰珠支付。2017年3月24日,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评定程开义因车祸所致右膝关节结构损伤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所需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并支付鉴定费用1800元。以上事实,有程开义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及门诊医疗费用日清单、抬运费单据、鉴定费票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首页、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单、放射影像检查报告单、××证明书、武夷司法鉴定所[2017]法鉴字第10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黄兰珠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纠纷。事发后,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等相关证据及时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起事故中交警大队认定,黄兰珠负全部责任。根据福建省公安厅公布《关于传发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部分数据的通知》,本起事故给程开义造成的损失:1、门诊医疗费657.55元有正式发票佐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因住院医疗费已由黄兰珠实际支付,且程开义未予主张,故在本案中不予认定);2、关于担架费300元,黄兰珠无异议,予以支持;3、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程开义误工期为120天,其主张误工费120天×125.38元/天(农、林、牧、渔业45764元/年÷365天/年)=15045.6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4、关于护理费问题,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为60天,其住院护理费20天(住院期间)×125.38元/天+40天(出院后)×62.69元/天=5015.2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5、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20天=6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6、必要营养费60天×20元/天=12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7、伤残三期评定费1800元有票据佐证,予以支持;8、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程开义一处十级伤残,给程开义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本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损害后果,其主张5000元予以支持;9、程开义主张残疾赔偿金2年×1379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9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0、交通费考虑到程开义的居住地及其有进行司法鉴定,其主张300元予以支持,以上共计57508.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黄兰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程开义的损失57508.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黄兰珠负担。黄兰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左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医疗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