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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某1、潘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某1,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1,女,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2,男,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3,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4,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5,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潘某1因与被上诉人潘某2、潘某3、潘某4、潘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12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潘某1上诉称,本案因涉案财产数额巨大,对社会影响重大。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并不符合上述任一项规定之范围,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