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奇与毛远秀、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奇,毛远秀,胡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477号原告:郑奇,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生,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毛远秀,女,汉族,1988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胡玉龙,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原告郑奇与被告毛远秀、胡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郑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史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