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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曾仕良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曾仕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3民初1163号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666号。法定代表人:黄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冰,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赵镇金龙路***号。被告:曾仕良,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将军乡罗庙村*组。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仕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四川乐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何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