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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梅冬木与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冬木,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642号原告:梅冬木,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绿地大道199弄9号楼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1MEH5B3Q。法定代表人:胡来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冬木诉被告昆山运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财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梅冬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冬木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冬木撤回起诉。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梅冬木负担。审判员  杨荣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唐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