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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3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范爱先与王晓丹、高洪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林格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爱先,王晓丹,高洪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3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范爱先,女,1961年7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信,内蒙古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晓丹,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于跃林,男,70岁,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洪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卫,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霞,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职员。本院在执行范爱先申请执行王晓丹、高洪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交通事故纠纷的(2017)内01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内0123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刘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武秀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