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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莹村村民委员会与毕锡琼、管爱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莹村村民委员会,毕锡琼,管爱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579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莹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黄岛区王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庄德建,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殷国海,青岛黄岛王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毕锡琼,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被告:管爱萍,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莹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毕锡琼、管爱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经本院释明后,原告也不能另行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王台镇庄家莹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078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