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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海霞、陈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海霞,陈广,胡亦俭,林垂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1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霞,女,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广,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原审被告:胡亦俭,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原审被告:林垂洲,男,198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上诉人赵海霞因与被上诉人陈广、原审被告胡亦俭、林垂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6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海霞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霞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依法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赵海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林华审 判 员 罗奇豪审 判 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