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德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季德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豆鸿,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季德法,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季德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季德法名下有退休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并提取被执行人季德法名下的退休金收入54819.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余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