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洪与朱明忠、杨平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朱明忠,杨平华,靖江市鼎炼机械配件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607号原告:徐洪。被告:朱明忠。被告:杨平华。被告:靖江市鼎炼机械配件厂,住所地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忠,经理。原告徐洪与被告朱明忠、杨平华、靖江市鼎炼机械配件厂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经查,被告朱明忠、杨平华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数十人借款,借款数额巨大。本院认为,被告朱明忠、杨平华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借款且借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洪的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姚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