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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44号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东郊灰土寨。法定代表人黄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龙,男1973年8月8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由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