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与陈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陈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544号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开远市东郊灰土寨。法定代表人黄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龙,男1973年8月8日生,住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4元,由原告红河宁晖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