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8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国林、陶建锋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林,陶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39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林,男,195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李委,女,198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宁晋县人。被执行人:陶建锋,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林与被执行人陶建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国林因与被执行人陶建锋达成和解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8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宏召执行员 王建生执行员 朱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