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谢林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林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9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林双,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2005年8月8日因吸毒被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六个月;2009年11月20日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6月30日因吸毒被广西宾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后转社区戒毒。2007年1月18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在逃;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后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辩护人何姗,浙江智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林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林双及本院通过淳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何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2006年5月,被告人谢林双伙同余华奎(已判刑)、余利平(已判刑)窜至建德市杨村桥镇梓溪村以谢林双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受害人季某1人民币15000元。2、2006年5月,被告人谢林双伙同余利平窜至淳安县枫树岭镇余村村以谢林双与他人结婚为名骗取受害人余某1人民币460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举了被告人谢林双、同案犯余某2、余利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季某1、余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谢林双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但提出:1、本案的犯罪行为虽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但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在对被告人谢林双量刑时,应适用上述解释的规定。2、被告人在作案时已离婚且需抚养两个小孩,生活拮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06年5月,被告人谢林双伙同余华奎、余利平(均已判刑)窜至建德市杨村桥镇梓溪村,以谢林双与他人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幌子,骗取受害人季某1人民币15000元。2、同年5月,被告人谢林双伙同余利平窜至淳安县枫树岭镇余村村,以谢林双与他人登记结婚、组建家庭、共同生活为幌子,骗取受害人余某1人民币4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举的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季某1的陈述。证实:2006年5月份,其通过徐某的徒弟余某2和余利平的介绍,谢林双给其做妻子,其与谢林双在建德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其支付给余利平9000元,支付给谢林双6000元钱。之后,其陪着谢林双回广西老家用了3000元,回到建德后,过了一段时间,谢林双说要出去玩,其同意了,还给谢林双一只手机(手机价值1200元),之后谢林双就逃跑掉了。同时证实谢林双身份证号码为等。2、被害人余某1的陈述,证实:2006年,余利平说介绍谢林双给其做妻子,要其付给他1.2万元钱,其中一部分是给他的好处费,一部分是给谢林双家里的钱。之后其陆续给余利平4600元钱、谢林双1300元钱的样子。过了个把月,谢林双就逃走了。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的一天,余某2、余利平介绍了谢某林某发做妻子,双方谈好价格是15000元钱,其中给了谢林双6000元钱的事实。4、证人郝某的证言,证实:谢林双系其儿媳妇。2006年7月份,经广西的一个人介绍谢林双和其儿子结婚。5、被告人谢林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大概在十多年前,其在广西老家一家宾馆里面上班,余利平进来问其有无结婚,其回答已经离婚,还有两个小孩。余利平称可以帮其介绍对象,成功之后会分给其一部分钱。其答应之后过了几天就和余利平到了杭州的一个农村里面,余利平带其见了余某1。后来其与余某1相处了一个月,期间余某1没几天就和其说余利平找他拿钱,其记得余利平前后向余某1拿了4600元。其在余某1家生活了一个月的样子,觉得这个人家中太苦,又没房子又没钱,所以其称自己身体不好要去汾口医院看病,向余某1拿了200元钱,之后其独自回广西老家,之后就没有再与余某1联系过。其最后没有分到钱。当时未与余某1办理结婚登记。在公安机关出示一张谢林双与季某1结婚证复印件后,其承认结婚证上的女子是其本人,名字和身份证号码也是其本人,但对结婚证上的男子没有印象,不记得自己去过建德杨村桥,不记得一个叫季某1的男子。6、同案犯余某2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4、5月份,其和余利平、“小谢”一起商量,以“小谢”与他人结婚骗取钱财后,“小谢”逃离的方式一起实施诈骗。2006年5月份,余利平要求其帮忙找肯花钱找老婆的男子骗婚,约定好拿到钱后,“小谢”逃离男方家。之后通过其师傅建清介绍了“李万法”,从中谈好价格为1万5千元,其先骗取了4000元后,知道余利平帮忙去登记结婚了,也拿走了剩下的11000元钱。其还证实余利平跟说:之前他在枫树岭镇以同样的方式也骗了一些钱。7、同案犯余利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6年5月份,其伙同“老程”、谢林双一起合谋,以假装谢林双和别人结婚拿介绍费的形式骗钱,骗完钱后谢林双就逃走了。2006年5月份,其和“老程”、谢林双合谋以骗婚的方式骗走了余某14600元钱,后谢林双逃离了余某1家。之后谢林双叫其再帮忙介绍,其就伙同余某2一起和谢林双合谋将谢林双介绍给了余某2找来的一个建德的男子,骗取了该男子的15000元钱,其分到了3000元钱,谢林双拿了6000元钱,之后谢林双逃离。8、辨认笔录4份,分别证实:A、2016年12月27日,被害人余某1在汾口派出所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为以结婚为由骗取其钱财的谢林双。B、2017年2月15日,被害人季某1在建德市杨村桥派出所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为以结婚为由骗取其钱财的谢林双。C、2007年1月18日,余某2在淳安县看守所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系与其合伙一同以骗婚方式进行诈骗的同伙“小谢”;D、同日,余利平在淳安县看守所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系与其一同以骗婚方式进行诈骗的同伙谢林双的事实。9、结婚证复印件,证明:2006年5月17日,季某1与谢林双在建德领取结婚证的事实。10、淳安县人民法院(2007)淳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判决认定2006年5月同案人余华奎、余利平结伙谢林双窜至建德市杨村镇梓溪村,骗取季某1的人民币15000元;同年5月,同案人余利平结伙谢林双窜至淳安县枫树岭镇余村村,骗取余某1的人民币4600元的事实。11、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犯罪嫌疑人谢林双诊断结果,一、诊断:①作案时“无精神病”;②目前为“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二、法律关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谢林双讯问的过程合法。13、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谢林双的身份情况、因吸毒受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抓获的经过以及收押的过程等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林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与他人组建婚姻家庭生活为幌子,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林双曾多次因吸毒被行政处罚,仍不思悔改,主观恶性较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林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对被告人谢林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林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谢林双退赔被害人季某1、余某1的财物损失共计19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早发人民陪审员 章海潮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费水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