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执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里兵诉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里兵,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02执264号申请执行人:申里兵,男,汉族,1974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东营二期6号楼三单元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旺,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817003-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的(2016)晋0402民督第2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申里兵162万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460元、执行费18600元,共计164506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4506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裕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龚兆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