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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雨峰、李双芝、李均、吴书荣、李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雨峰,李双芝,李均,吴书荣,李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53号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韦雨峰。被执行人:李双芝。被执行人:李均。被执行人:吴书荣。被执行人:李继红。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雨峰、李双芝、李均、吴书荣、李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