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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卢龙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4762088205R.法定代表人:何姝辉,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唐庄镇金松大道。法定代表人:闫银凤,董事长。上诉人秦皇岛雪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银金达彩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金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卫辉市人民法院(2016)豫0781民初2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雪龙公司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协议因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提交诉讼,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按照本条约定,属管辖约定不明,该管辖条款无效。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以及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协议因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提交诉讼,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方所在地即首先起诉一方所在地,约定管辖明确,且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方所在地为河南省卫辉市,故卫辉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林砚审判员  安利军审判员  李中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宋晓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