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民初287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广西正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龚思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正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龚思良,张蓉,何金云,唐曹栋,宋豫,肖波,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丽,申逢春,李建民,孙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2870号之三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法定代表人:郑心一,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凯,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菁,该公司职员。被告:广西正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被告:龚思良,男,1980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张蓉,女,1983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何金云,女,193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兵,湘潭市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曹栋,男,1933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兵,湘潭市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豫,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肖波,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法定代表人:肖松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应龙,湖南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女,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申逢春,男,1973年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李建民,男,196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被告:孙虹,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正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龚思良、张蓉、何金云、唐曹栋、宋豫、肖波、湖南兴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张丽、申逢春、李建民、孙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传军审 判 员 李建华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