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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行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冶市环境保护局等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大冶市环境保护局,黄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281行初32号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还地桥镇秀山村。法定代表人潘福强,董事长。被告大冶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大冶市建设路8号。法定代表人尹朝晖,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向来,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卫民,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大冶市环境保护局、黄石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管理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石市秀嘉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景昊人民陪审员  董秋英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二○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双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