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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403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刘嘉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