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5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明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5196号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景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婧,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明月,男,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盐池县。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明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因被告黄明月已支付涉案款项,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原告宁夏晟瑞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 城书 记 员 李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