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施亨珠、朱孔银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亨珠,朱孔银,黄学朋,郑美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施亨珠,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孔银,男,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黄学朋,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郑美飞,女,198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上诉人施亨珠因与被上诉人朱孔银、原审被告黄学朋、郑美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委托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3日向上诉人施亨珠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通知书之后七日内,预缴上诉受理费10800元,逾期不缴作自动撤诉处理。上诉人施亨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免交、缓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施亨珠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104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谢 斌审 判 员 易景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X X代书记员 沈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