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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杜代创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代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375号罪犯杜代创,男,1984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初中文化,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4日作出(2008)南市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代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杜代创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桂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55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代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4年7月30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468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代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403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杜代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杜代创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代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4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97.4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杜代创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代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代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明审判员 黄建朝审判员 段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