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袁士起与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士起,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2083号原告:袁士起,男,1962年8月27日生人,汉族,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书忠,汶上白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575487390P1-1。法定代表人吴万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茂龙,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士起与被告济宁龙灏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袁士起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士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士起撤诉。案件受理费3305元,减半收取计1652.5元由袁士起负担。审判员 梁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姬志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