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罗正富与王林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正富,王林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2执恢13号申请人罗正富,男,1971年7月28日生,住云县。被执行人王林春,男,1982年3月8日生,住云县。申请人罗正富与被执行人王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的(2015)云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申请人罗正富请求执行返还货款832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林春于2017年6月2日支付罗正富76770元(已履行),剩余6480元折抵罗正富欠王林春母亲的货款。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云民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邢玉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字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