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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物联达通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深圳市物联达通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7096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广场办公楼1座8层801A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强,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物联达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华一路华创达中心商务大厦H412-4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7。法定代表人林华汝。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物联达通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物联达通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承担,剩余525元退还给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海 波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敏(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