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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终5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司欣丽、郭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司欣丽,郭勇,李占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欣丽,女,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委托诉讼代���人齐胜、薛园,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勇,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占辉,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无极县。上诉人司欣丽因与被上诉人郭勇、原审被告李占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第一,关于郭勇领取5969张皮革的付款问题。司欣丽主张一审法院对对账单进行了认定,但在案件结果处理上出现计算错误,郭勇的欠款并没有交管理财务的司欣丽,但包含到累计收入和投入中进行了实际分配。郭勇对领取5969张皮子的事实认可,但称付款已���超出了其应付款项,希望将多支出的款项计入总收入,予以改判。第二,关于郝军欠合伙皮款问题。司欣丽主张郝军的欠款没有实际收回,但包含到累计收入和投入中进行了实际分配。郭勇称不认识郝军,对该笔欠款的真实性不认可。重审时,应对以上两笔款项予以核实,综合本案案情,依法公平公正裁判。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2014)无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司欣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曹建民审  判  员  任 磊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 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