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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宝军申请执行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军,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男,汉族,51岁。被执行人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艳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烽雷,男,汉族,57岁。申请执行人王宝军申请执行黑龙江金谷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文书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宝军依据集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集劳人仲字[2016]第79号仲裁裁决书和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521执30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王宝军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宝军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521执恢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