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86号被告人汤叶娥非法经营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叶娥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叶娥,女,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叶娥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受理立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左金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祝明亮、人民陪审员莫赛军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高星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叶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起至2017年2月止,被告人汤叶娥在桃江县桃花江镇花果山村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接受项某(已判决)码单投注约70000元,再将码单报送给上线项某1(另案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汤叶娥于2017年3月10日主动向桃江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叶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且有相关书证:被告人汤叶娥的户籍信息,码单账目本,通话记录单,桃江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项某的证言;被告人汤叶娥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委托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汤叶娥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31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汤叶娥平时表现较好,再犯罪危险较低,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叶娥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汤叶娥犯非法经营罪的指控成立,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汤叶娥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汤叶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叶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左金辉审 判 员 祝明亮人民陪审员 莫赛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高星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