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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萍乡市昌盛水利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萍乡市昌盛水利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1993号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马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红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俞仁义,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萍乡市昌盛水利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莲花县工业园D区。法定代表人:金宇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萍乡市昌盛水利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依法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仪征市宏峰链条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佳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