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203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镇龙与沈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镇龙,沈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民初778号原告胡镇龙,男,汉族,住景德镇市。被告沈立斌,男,汉族,地址不详。原告胡镇龙诉被告沈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5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沈立斌因生活所需,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期至同年4月5日止,双方约定按银行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并书有借条。原告按约付给被告款项后,被告却在2016年4月5日借期届满时拒绝向原告偿还本金,也不支付利息,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交被告沈立斌准确的送达地址或者其它联系方式,被告身份信息亦无法确认,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镇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全额退还给原告胡镇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洪莉倩人民陪审员 向 莉人民陪审员 江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伍雯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