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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潘某与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电子正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电子正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584号原告:潘某,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电子正务部,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中路162号,其他信息不详。原告潘某诉被告中国人民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电子正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潘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