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某与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776号原告:温某,男,1978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细军,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俊兴,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应某,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被告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审 判 长 杨军梅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