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31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韦仕龙与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仕龙,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1031行初9号原告韦仕龙,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壮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世广,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林琳,大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仕龙诉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韦仕龙以与被告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有权处分,该处分没有规避有关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仕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韦仕龙负担。审 判 长 吴月忠审 判 员 勾元春人民陪审员 江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罗美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