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曹守江、吴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曹守江,吴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701民初1745号原告何小平,男,48岁,1968年6月15日,汉族,地址:新疆博乐市,联系方式:180XX****XX被告曹守江,男,46岁,1970年7月13日,汉族,地址:新疆博乐市,被告吴厦军,男,汉族,地址:新疆博乐市,何小平诉曹守江、吴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小平诉称,。被告曹守江、吴厦军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