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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志杰与龙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杰,龙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2号原告:方志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龙忠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原告方志杰诉被告龙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方志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杰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