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志杰与龙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杰,龙忠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522号原告:方志杰,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被告:龙忠明,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原告方志杰诉被告龙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方志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志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志杰负担。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张庆争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