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朱虹与翟彦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虹,翟彦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23号申请人朱虹,住巴彦县富江乡。被申请人翟彦龙,住巴彦县后三家子屯。申请人朱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虹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翟彦龙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翟彦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虹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翟彦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