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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朱虹与翟彦龙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虹,翟彦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23号申请人朱虹,住巴彦县富江乡。被申请人翟彦龙,住巴彦县后三家子屯。申请人朱虹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朱虹称,被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8日,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翟彦龙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翟彦龙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朱虹欠款人民币100,000.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翟彦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