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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抗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陆庆福与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竟德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庆福,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竟德全投资有限公司,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抗2号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陆庆福,男,196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审被告: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59390-9,住所地无锡市五星家园633号-15。法定代表人:许仲海,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无锡竟德全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543784-4,住所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山街道工业安置区。法定代表人:吴莺,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审原告陆庆福与原审被告无锡市世达建设有限公司、无锡竟德全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09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锡检民(行)监〔2017〕32020000030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