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刑更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大彬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大彬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刑更1113号罪犯李大彬,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1767万元。原审被告人李大彬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1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05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6年11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14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86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5年11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7年5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以罪犯李大彬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大彬在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的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永川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大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大彬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秀春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郑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雷 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