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团风执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书进、邵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进,邵涛,杨光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主审法官 合议庭成员分管领导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团风执字第00310号申请执行人陈书进,男,197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邵涛,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杨光意,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书进与被执行人邵涛、杨光意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0)团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团民初字第5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刘秋元审判员董华东审判员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舒春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