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光耀与王孝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耀,王孝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541号原告:郑光耀,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王孝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郑光耀与被告王孝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光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光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0元,由郑光耀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冯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