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7民初1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郑光耀与王孝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光耀,王孝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1541号原告:郑光耀,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住苍南县。被告:王孝场,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苍南县,现下落不明。原告郑光耀与被告王孝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郑光耀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光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435元,减半收取计217.50元,由郑光耀负担。审 判 长  吴圣东代理审判员  戴美洁人民陪审员  陈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 记员  冯亦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