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跃辉、殷宗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跃辉,殷宗梅,邓齐超,门红艳,黄微,沈方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异8号异议人(案外人)黄跃辉,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殷宗梅,女,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齐超,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门红艳,女,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黄微,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沈方方,女,198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委托代理人路鹏,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在执行殷宗梅与邓齐超、门红艳、黄微、沈方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黄跃辉于2017年5月日对本院执行沈方方位于望江县国际花园10号楼2单元902室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黄跃辉称,2013年10月12日案外人已经和被执行人沈方方签订了关于望江县国际花园10号楼2单元902室房屋的转让协议书,约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黄跃辉,由黄跃辉一次性给付被执行人沈方方163334元,并已履行。因该房屋还处在还贷阶段,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认为该房屋不能作为被执行人沈方方的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殷宗梅称,本案争议的房屋所有权为本案被执行人沈方方,并非案外人黄跃辉。对沈方方名下房产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案外人的异议申请。被执行人沈方方称,沈方方与案外人黄跃辉于2014年签订了一份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不是在2013年10月12日签订的,且黄跃辉并未按照协议支付购房款163334元,该房屋未以任何形式出售或出租。被执行人邓齐超、门红艳、黄微未作答辩。本院查明,2012年12月被执行人沈方方购买了位于望江县望江大道西侧国际花园10幢902室的房屋。因沈方方、黄微、邓齐超、门红艳与殷宗梅涉民间借贷纠纷,2013年10月本院查封了上述房产。后殷宗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裁定拍卖该房产。2013年10月12日,案外人黄跃辉与沈方方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涉案房屋的产权归黄跃辉所有,并由黄跃辉一次性支付甲方购房首付款163334元,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位于望江县望江大道西侧国际花园10幢902室的房产所有权归谁所有的问题。房屋的产权发生变更以登记为准。该房产到目前为止,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沈方方名下,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沈方方,而非黄跃辉。案外人提出该房屋未过户的原因是因为该房产处在还贷阶段,不能办理过户,法律规定没有禁止房产因为贷款或按揭即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的手续,所以案外人将涉案房产未过户理由归结为房产贷款不能成立。案外人与沈方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因沈方方否认收到房屋转让款,且案外人黄跃辉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所以该房屋转让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不能作为房产所有权转让的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黄跃辉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朱振平审判员 程方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詹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