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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38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伟文与顾文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伟文,顾文婕,胡惠芳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766号原告:谢伟文,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被告:顾文婕,女,1977年9月25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三人:胡惠芳,女,1952年1月23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莲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原告谢伟文与被告顾文婕,第三人胡惠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谢伟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伟文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梁 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搜索“”